第三条 中乙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俱乐部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俱乐部章程,建立和管理俱乐部。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组织架构; (二)经营范围或资金来源为赌博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行业的投资者不得成为俱乐部股东; 同一投资者不得同时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的股东。 任何自然人、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控制一个以上俱乐部或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三)俱乐部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不得投资其他俱乐部或者管理其他俱乐部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俱乐部任职。 在其他俱乐部工作或兼职; (四)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社会影响; (5)保证不存在也不会涉及任何影响游戏公平公正的不公平交易,包括两方或多方之间的交易。 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不公平交易;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足球联赛章程,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7)制定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 第五条 队伍建设要求: (一)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守法和精神文明教育,提高综合素质,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拥有中国乙级足球队队伍并组建教练组(教练员人数和资质符合联赛规定)。

参加中乙联赛的球员应向中国足协办理注册手续,其人数和要求应符合规定; (三)根据职业联赛发展需要足球联赛章程,鼓励中甲联赛第二阶段球队组建青少年梯队,组建符合规定要求的球队。 培养必要的教练组,制定年轻球员的培养计划; (四)保障青少年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体育人才; (五)与教练员、球员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业余球员签订培训协议),合同正本除单位留存一份外,还须报中国足协备案和个人; (6)关注球员身体健康,每年为本队球员和梯队球员(如有)和官员安排身体健康检查提供支持。 第六条 俱乐部应当具备以下基础设施: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中甲联赛二级体育场标准》的比赛场地; (二)可供中乙球队训练、训练、生活使用的训练基地; B联赛初期,如不能一次性满足条件,可与当地有条件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三)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参赛单位财务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国家财税制度,保证财务运行良好; (二)聘请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和管理制度; (三)二级俱乐部保障业主权益300万元以上; (四)球队作为中国足协所属体育行政单位或者会员协会组建的,其财力应当达到相应数额。

可以参考俱乐部的标准准备相应的资金,以保证球队完成整个赛季的训练和比赛需求。 此外,还须提交:单位所在银行的资金担保函; (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奖金、场地租金、保安等费用; (六)接受中国足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财务检查。 第八条 参加中乙联赛的参赛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参加中乙联赛的成绩要求(如随四级联赛升降级); (二)尊重和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签署并执行《中国联赛二级联赛公平竞赛公约》和《中国联赛二级联赛参与承诺书》; (三)按时足额缴纳中乙联赛规定的中乙联赛年押金; (四)按时足额缴纳中乙联赛规定的全额报名费。 第三章 准入审查程序 第九条 拟参加中乙联赛的参赛单位,应当在参赛前向其所在地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单位(省、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足协”)提出注册申请。当年10日,提交入学申请材料(见附件)。 未按规定向所在地足协申请注册的,不得在中国足协注册并参加比赛。 第十条 中国足球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对俱乐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不齐全的,所在地足协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俱乐部。 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当地足协应当向俱乐部颁发注册登记函。 不同意注册的,当地足协必须书面通知俱乐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地方足球协会应当将俱乐部申请材料和注册同意书报所在地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确认函。 第十二条 参赛单位应于当年20日前向中国足协提交入学申请材料、所在地足球协会批准注册函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确认函。 第十三条 中国足球协会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向参赛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公告。 法定代表人有犯罪记录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中国足协将在中乙联赛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报名并取得参赛资格的决定。 不予报名和资格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参赛单位审核意见和理由。 第十五条 参赛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足协提出书面申诉,并附相关证据。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受理参赛单位的申诉,并在收到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凡报名参加中乙联赛的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有目标并准备通过中乙晋升中甲的参赛单位足球联赛章程,应在中乙比赛年按照职业俱乐部(中甲)的准入条件和要求积极准备,以实现中甲联赛的目标。中甲联赛的资格要求相应要求实现平稳过渡。 第十七条 其他颁布的法规、办法、规章等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试行。 一、俱乐部组织机构 (一)俱乐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年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信息; (三)组织机构加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盖章或者加盖年检印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保证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俱乐部章程(明确遵守法律、公平竞争等保证); (七)俱乐部的股权结构和股东; (八)俱乐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的承诺书,保证其及其近亲属未购买其他俱乐部股份或在其他俱乐部任职; (九)俱乐部工作人员未在其他俱乐部任职或兼职的承诺书; (十)俱乐部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主要包括财务、办公室、运营、技术、竞赛、青训、新闻、球迷、安保等部门); (11))俱乐部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 (十二)俱乐部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行为规范、奖惩制度等)。 2、参加比赛的体育行政单位或者地方协会队的组织机构(一)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地方协会商标注册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地方协会章程(明确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等保障); (五)竞赛经费来源说明; (六)如有企业或其他形式赞助的,请附赞助单位(企业)的基本介绍; (七)球队高层管理人员(领队、主教练)保证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在其他参赛单位任职的承诺书; (八)本参赛单位工作人员未受聘或兼职于其他中乙参赛单位的承诺书; (九)参赛单位的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应包括财务、办公室、运营、技术、竞赛、青训、新闻、球迷、安保等部门); (十)团队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行为规范、奖惩制度等)。

3、队伍建设(1)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确认函; (二)经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中乙球员名单; (三)参赛单位、球员、教练组(青训梯队教练组成员等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原件); (四)参赛单位为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5)三甲医院出具的中国乙级球员年度体检报告; (六)中乙球队教练员名册(包括一名甲级主教练、至少一名乙级助理教练和队医等)并附资格证书; (七)经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青少年运动员三年发展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现状分析、未来目标、手段和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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